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5/6)
的待遇(注意只是待遇),可以在京极家领取相应的俸禄并且享有一些武士的特权。
第十六条,叛国者。
内容只有一个字,杀!
第十七条,家老制度。
制度内容是,京极家的家老由奉行众笔头、一门众笔头、军务众笔头、外样众笔头组成。家老不常设,只有当京极家当主死亡且幼子继位之时,由上述四位笔头自动出任。
家中事务由四位笔头商议决定,家督之妻不得干涉政务,但享有建议权。
第十八条,奴役的买卖和管理。
条令规定,不得买卖任何京极家领内的“自由人”,任何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卖和购买京极家领内的合法人口。
对于身份是奴役的人,可以在工作满10年之后向主家申请恢复为自由人(但恢复自由人身份之后,还需向主家工作五年方可离开),任何人不得阻止奴役恢复自由人身份的申请。
京极家对外战事中俘获的人口以及掠夺的人口,任何人不得私自霸占和转售,需要统一交付京极家由家督视战功分赏。
奴役之间可以结婚。奴役之间结婚如果生下子女,身份自动归属于奴役,但由主家负责养育。
以上的十八条是总纲,不管未来发生了什么事,这十八条都不得废除且必须固定。而除了这个固定的十八条之外,其下还有补充法令。
补充法令可以视情况增减,目前京极家的补充法令大致上有:
1、不得私下与其他势力有书信往来,即便是对方主动送来书信,也不得私自拆开,需要得到家督的同意才可以查看和回复。
2、继承制度的补充条令,在嫡长子继承家名后,新任家督可以让其他嫡次子或者庶子的继承部分知行,但不得超过所有知行的十分之一。且所继承的知行其后代子嗣不能继承,需要由家督重新赐予。
3、百姓国人之间不得私自交易田地,但是如果是为了筹备年贡,则可以用以租代售的方式将土地出租出去,且出租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4、对于贫困领主的救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领主家臣需要向主家申请救济的,需要拿知行地作为担保,主家视过往的功绩以及知行地大小出借资金。如果出借资金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偿还的,抵押的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