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颁布!(3/6)
,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贸易自有,买卖自有,不得垄断等等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得私自解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严禁私下处理,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重则驱逐。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转售,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
第七条人质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嫡长子优先,若无嫡长子可由兄弟、母亲充当)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可以探视,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否则视为叛逃。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规定只能保留居馆,不得出现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规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极家指派城代(战时城池所在地领主自动升任城代)。
第九条寺院的治理和规范。所有京极家领内寺庙的僧人,必须向京极家申请专门的条令证明其合法身份,外来僧侣不得在京极家领内停留超过十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长住的,也需向京极家申请僧侣条令。
同时规定领内的寺庙只得按照有僧侣条令的僧人数量保留土地,寺庙所有的土地不需向京极家缴纳年贡。
超出部分的土地必须按照京极家制定的农税缴纳年贡。
寺庙的僧人不得随意流窜前往其他寺庙,如有传教需求需要向京极家各地代官报备,私自传教则驱逐出境。
未经许可,寺庙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庙转让给他人。如果主持因为一些原因无法管理寺庙的,可向当地代官或者京极家申请,由京极家委任接替的人选。
第十条是关于家臣婚姻。
规定京极家领内的家臣和国众可以自由婚姻,但不得与外部势力联姻。除家督亲自指婚以外,家臣不得私下与国外大名和国众联姻。
另外法令还规定了适婚年龄,男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