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法则」

第326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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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宣判)(4/5)

宁稚刚在旁听席入座,就看到一对装束颇为华丽的中年男女从门外走进来,身后还跟着两个穿黑色西服、理着板寸的年轻男人。

两个人坐得板正笔直。

宁稚拿手肘拐了拐萧让的手臂,下巴往斜前方点了点:“那几个人之前没见过,是不是李文康的父母?”

萧让看了一眼,压低声音:“应该是。”

宁稚眯眼瞧着,骂道:“看上去人模人样的,没想到教育出那种猪狗不如的东西!”

萧让提醒她小声点。

法庭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合议庭入席,开始进入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苏君雪:“本案证据皆由侦察机关合法提取,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文康绑架罪、强奸罪、走私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文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绑架、拘禁、毒品控制等违法犯罪手段与被害人张晗发生性行为……被告人被抓获后,仍拒绝交代犯罪过程,应当从严惩治!另外,请合议庭注意,被告人这是针对被害人的二次犯罪,被告人从无悔过之心,公诉人相信被告人将来出狱,仍会针对被害人进行第三次伤害,应当对被告人从严惩治!审判长,我的发言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做自行辩护。”

李文康:“我和被害人差不多岁数,十多年前,我们在邯郸就是初中同学,在学校就认识了,后来上了高中,我们谈恋爱,但因为也有别的男生喜欢她,我们吵架了,我年轻气盛,伤了人,这才坐牢的。我在监狱里每天都在想念她,出狱后第一时间去找她,但因为我有案底,她不想和我在一起,后来我认识了她的舍友,成为她舍友的男朋友,同一屋檐下的相处,我和被害人产生了感情,自愿发生关系,但因为事情被她意向结婚的对象发现了,她怕对方认为她水性杨花,就说是我强奸她,其实我们是自愿发生关系的。”

宁稚小声骂道:“不要脸的畜生!”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

刘天海:“被告人李文康与被害人张晗结识多年,感情纠纷从学生时代到本次案发,时间线长达十年以上。被害人因为结识了更适合结婚的对象,并且被结婚对象撞破她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因而将本是她自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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