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一个人换一个律所(2/4)
法官看完之后,商议了一下说道:“经合议庭商议,同意被告人的上诉请求变更。”
“现在你可以宣读了。”
金胜拿着手里新的上诉书,开始读了起来。
“尊敬的法官阁下,合议庭的各位法官。”
“在一审的判决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存在明显的误判。”
“第一,在本案中,两人原先互不相识,只是因一点口角发生过争吵行为。”
“甚至在被群众劝解后,我方当事人也并未放在心上。”
“案发当时,是邱光伟主动拦住去路,且率先持刀对朱大昌进行的挥砍。”
“第二:我方当事人朱大昌并没有故意去寻找凶器,而是在躲避对方的匕首挥砍的情况之下,无意之中看到了放在地上的废弃水管,拿起进行自卫。”
“并且挥舞的最初目的,只是为了打掉被害人邱光伟手中的匕首。”
“防止自身进一步受到伤害。”
“可是由于没把握好角度,这才造成了对方死亡。”
“故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中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在邱光伟倒地后,我方当事人并没有逃逸,甚至还主动上前进行救治。”
“在对警方的供述中,同样强调了此事,并且有当时的监控视频为证。”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金胜这一招,严格说起来,算是钻了法律空子。
利用章权的上诉状达到了上诉的目的,然后开庭就变更诉讼请求。
甚至新的上诉状里面,在最后的请求部分,也在偷小鸡。
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中,必须写清楚上诉请求。
金胜写是写了,乍一看绝对符合要求。
但是仔细一推敲,辩护的意图就很模糊了。
因为没有明确,请求了哪一方面,到底是‘无罪’、还是‘罪轻’。
在金胜的心里,只要能打掉‘故意伤害罪’,并提出了能减轻处罚的有利点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