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民意选举(1/3)
随着科举考试的顺利结束,各个中榜的士子,都得到了合适的安排。
寇仲让李世民落实民意代表选举的事情。
此事早已筹划,李世民又和手下众人再协商一下。
上朝的时候,拿出来让大家再一起讨论一下,准备开始实行。
早朝。
李世民说道:“陛下,微臣已经把选举的律法,起草好了,现在向陛下汇报一下。”
“李相辛苦,麻烦李相给大家宣读一下,让大家听听,一起再讨论一下,没什么问题,就下发到各地方,开始落实。”寇仲笑笑说道。
李世民领命,开始宣读。
“一,凡是在万民共和国永久居住的百姓,年纪满十六岁以上的,都有选举他人和被他人选举的权利。
二,被审判院,审判有罪的犯人,没有选举他人和被他人选举的权利。
三,选举他人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得收受他人贿赂来选举他人。同样也不可贿赂他人来选举自己,如经发现取消选举资格,送审批院依法定罪。
四,每个地方的选举都必须是实名制,不得匿名选举他人。每一次民意代表的选举,都要向当地民意部门备案,以供查验。
五,被选举人的演说和承诺,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欺骗百姓。如经查验通过欺瞒哄骗选民,获得代表资格,撤销民意代表的资格,送审批院依法定罪。
六,每个地方,每个行业选举的民意代表比例暂定为百比一。每个百姓只有一个民意代表的资格。
七,任何官府机构和个人干涉正常的选举。
八,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百姓,如对被选举的人有异议,可以放弃选举他人的资格,但必须实名表示放弃,并且说明理由。
每一位被选举人,必须获得所在地方三分之一选民的认可,方可获得民意代表的资格。
如果无人能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由当地民意部门出门协调,直到有合适的被选举人出现为止。
九,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万民共和国,赋予百姓的一项参政议政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以此来谋利。
十,每个地方的选举出民意代表后,再依次逐层的向上选举。
根据各地人口的多少,来分配民意代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