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辰安的科举之路」

第253章 比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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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章 比赛(三)(1/4)

不过这一关,每个人答题的速度都慢了一点,毕竟要写的更全面。没有错漏之处。

苏辰安手下的笔不停,在理清了完整的脉络之后,解题还是很轻松的。

在这个朝代的律法体系中,对于财产继承纠纷的裁断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范与考量。

首先,须明确法律对证据的重视程度极高。

遗嘱作为一种书面凭证,在财产继承事务中具有极为关键的地位。

其形成往往有一定的见证或程序要求,相较于单纯的口头表述,更具客观性与稳定性。

当兄长以父母临终口头表示房产归其所有为据时,此口头证据在宋代律法的审视下显得颇为薄弱。

其一,口头言语难以确凿证实,缺乏明确的见证者或可靠的记录方式,易生歧义与虚假。

其二,人之将死,其言或有混乱不清、被误解之可能,且难以排除兄弟中一方故意歪曲或记错之嫌。

而弟弟所呈之遗嘱,若经查验,笔迹确系父母所书,或有家族长辈、邻里等作为见证签署,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便能得到初步确认。

大成律秉持“理断狱讼,须是依凭干照”之原则,干照即各类书证,遗嘱当属此类。

从情理与社会秩序维护之角度而言,若仅凭口头宣称即可推翻书面遗嘱。

必将导致家族财产纷争四起,人心惶惶,家族伦理秩序崩坏,社会亦会陷入混乱无序之境。

官府为彰显律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必然倾向于以确凿的遗嘱为依据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官府应判定房产和田产按照遗嘱均分,兄长仅以口头表示为由,难以得到官府支持。

如此判决,既遵循宋律对于证据的严谨要求,又能维护家族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体现律法在财产继承纠纷处理中的公平正义原则,令民众信服。

为类似案件之裁决树立典范,使大成律之精神得以贯彻,保障财产继承事务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之有序发展。

洋洋洒洒一大堆,很快,就被呈了上去。

王大家也是第一时间从侍从的手中接过对方的考卷。

毕竟刚才他的目光可没有离过对方片刻,你知道此份卷子就是对方的答卷。

经过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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