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8章 李文康绑架强奸案(3)(2/4)
我忘了。”
公诉人:“根据我们从第一案发现场楼下的车辆行车记录仪提取到的证据——被告人将被害人从家中带至车上时,被害人双眼紧闭,处于无意识状态。”
李文康:“她害羞,装的。她只是闭着眼睛,并不能说明她无意识。”
公诉人大声喝道:“你撒谎!你事先通过王劲龙,从境外网站购买了一款具有麻醉作用的毒品‘迷情水’,并且让被害人服下,等被害人失去意识后,将她绑架至位于xx的第二案发现场,进行强奸!”
李文康:“我通过王劲龙购买迷情水,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买这个,是因为我女朋友性冷淡,我想唤起她的情趣,并没有让张晗服用。”
公诉人看向合议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看向辩护人席:“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刘天海把话筒拉到身前:“被告人,你把被害人带到家中,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否自愿?”
李文康:“她自愿的。”
刘天海:“合议庭,我的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公诉人:“被告人,你说被害人是自愿跟你到家中,与你发生性关系,你有什么可以作为证据证明?”
李文康:“我没有证据。当时只有我和她两个人,并没有第三人在现场。”
公诉人:“既然你声称被害人自愿与你发生性关系,你为何还要在门窗加装u型锁,并且用四个仿真手铐铐住被害人,以防止她跑动?”
李文康:“我们在玩禁锢游戏,并不是要防止她跑动。”
公诉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李文康:“是警察来我家把我带走的。”
公诉人:“合议庭,我没有其他问题了。”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其他问题吗?”
刘天海:“回审判长,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
公诉人:“我方掌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绑架罪、强奸罪、走私毒品罪事实,有以下几点证据:
一、我方从行车记录仪的监控影像、第二案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