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为锷,泪为鞘,人形兵器成长记」

第264章 草稿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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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章 草稿154(1/2)

昨天说到了关于爱情和亲情不应该拿来比较的问题。今天再来说一说关于爱情独特性的问题。那么爱情有哪些独特性呢?

其实独特性就是把同类的事物的某个性质做到极端。那么爱情属于爱的范畴,也就是不为利益的友好关系,或者说不以利益为主的友好关系。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封建制度下为了自己的财产不被他人蚕食分吞而被迫选择继承人的情况,其实这样的亲子关系就不能算一种爱了。因为它就是以利益为先的。

所以说其实很多儒家的思想都是存在问题的。因为现代的亲子关系显然更开放了,儒家这种建立在几乎非爱关系上靠舆论和所谓道德左右人的思想就应该好好考量一下了。

这也是为什么古代大儒大多数都是抵制变法的。他们可能会同意变更某个法令,增加某个职位之类的,但是他们自己也知道儒家是存在漏洞的,而且比法家大。只是儒家听上去比较好听,百姓又生活困苦没有时间细想。

然后继续说到爱情。首先它就很特立独行,它一个字就占了爱和情两个很广泛的词,用拆词法你几乎就不可能了解它的意思,但是它明明就是一个很基础和泛用的词。这就属于词缩现象,也就是词把字的组合的意思缩小了。典型案例还有动物。

当然也有人说这代表爱情是丰富复杂的,但是亲情,友情之类的哪个不复杂呢?只能说这也是人类把爱情神化的原因。

它的第一个特点就是绝对占有欲。一般来说被认为是正常人的行为是在爱情这一方面对于自己的伴侣有绝对占有欲。如果对于对方的友情、亲情也进行限制就属于不正常的那种了,属于病娇。然后如果不在意给绝对的自由就属于没有爱情。

其次爱情的特质就是无法证伪的。如果不用性背叛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背叛,那么爱情是没有办法证伪的。比如一个人,他(她)对你很好,但是他(她)也确实是需要你的钱。这种时候你是无法证明她(他)只是为了钱和你在一起的,而不是爱你。

因此法律上要强制离婚也是比较困难的,要有实质性的比如较长时间分居或者婚内出轨、家暴等等原因才能离婚。如果是存在被某种原因威胁被迫同居,但是对方又没有什么实质性伤害行为的,就很难申请离婚,不管是舆论还是办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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