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恐琼楼玉宇」

第 1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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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章(2/5)

和崔应捷的辩护律师抱有一样的看法,崔应捷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崔应捷的两位辩护律师对此给予了陈述:“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崔英杰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崔英杰的行为是在挽救自己三轮车的同时,担心自己人身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时一次随便的挥刀。”

但是检察院指控崔应捷是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情节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诉老师向同学讲解了大致过程后,要求道:“支持辨方的举手。”

大部分同学举起了手,其中包括了曲衍森。

后者转过头,看向沈潇茗。

她没有举手。

老师随机抽取了支持辩方观点的一名同学,谭彦被抽中,站起来阐述自己的观点:“摆摊是当事人唯一的生活来源,城管的做法让当事人失去了生活保障,当事人是急迫之下作出的行为,不存在故意,而且城管的执法行为不符合合理的要求。”

老师点点头,又问道:“支持检方的举手。”

沈潇茗还是没有举。

老师见沈潇茗都不举手,而沈潇茗又是法学院的第一名,不免好奇她的想法:“沈同学,你是什么看法?”

大家纷纷投去目光,沈潇茗站起来,提出自己的疑问:“我只是在想,什么情况下可以定为过失。”

“嗯?”老师让她展开说说。

“这里所说的合理是站在崔应捷和执法制度角度的,城管只是执行制度的人,身为公职人员,如果他放过崔应捷一个,是他工作的失职,崔应捷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追回。”

谭彦忍不住站起来反驳她:“崔应捷只是个农民,他只能想到城管带走了他全部家当。”

沈潇茗目光一沉:“那他更应该了解当地的执法情况,而不是像个莽夫一样行事。而且被逼无奈就不是故意?他一个军人,不知道刺什么地方是致命的?还是你能保证人在无比愤怒的情况下没有杀人的动机?如果谁杀人之后都涕泗横流地表示不知道,那是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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