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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传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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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传卷十九(1/6)

宋苏轼撰

周书

吕刑第二十九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穆王命吕侯作此书。史记作「甫侯」。尧、舜之刑,至禹明备。后王德衰而政烦,故稍增重积累世之渐,非一人之意也。至周公时,五刑之属各五百。周公非不能改以从夏,盖世习重法而骤轻之,则奸民肆而良民病矣。及成、康刑措,穆王之末,奸益衰少,而后乃敢改也。周礼之刑二千五百,穆王之三千,虽增其科条,而入墨、劓者多,入宫、辟者少也。赎者,疑赦之罚耳。然训刑必以赎者,非赎之锾数,无以为五刑轻重之率也。如今世徒流皆折杖,非以杖数折,不知徒流增减之率也。吕刑、孝经、礼记皆作甫刑,说者谓吕侯后封甫,诗之申甫是也。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刑必老者制之,以其更事而仁也。「耄荒度作刑」者,以耄年而大度作刑,犹禹曰「予荒度土功」。度,约也,犹汉高祖约法三章也。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炎帝世衰,蚩尤作乱,黄帝诛之。自蚩尤以前,未有以兵强天下者。「鸱义」,以鸷杀为义,如后世所谓侠也。矫,诈。虔,刘也。凡民为奸者,皆祖蚩尤。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蚩尤既倡民为奸,苗民又不用善,但过作劓鼻、刵耳、窍、黥面、杀戮五虐之刑,而谓之法。苟丽于法者,必刑之,并制无罪,不复以冤诉为差别,有辞无辞,皆刑之也。自苗民以前,亦未有作五虐之刑者,故举此二人,以为乱始。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

人无所诉,则诉于鬼神。德衰政乱,则鬼神制世,民相与反复诅盟而已。

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无德刑之香也,

发闻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皇帝,尧也。分北三苗,迁其君于三危。乃命重黎,绝地天通。

民渎于诅盟祭祀,家为巫史。尧乃命重黎授时劝农,而禁淫祀,人神不复相乱,故曰「绝地天通」。重黎即羲和也。罔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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